近似商标_“东方环球影城ORIENTAL UNIVERSAL CIT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0273950号“东方环球影城ORIENTAL

    UNIVERSAL CIT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6]第0000076926号重审第0000002386号

       

      申请人: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东方环球影城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6]第0000076926号《关于第10273950号“东方环球影城ORIENTAL UNIVERSAL CIT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70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被申请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10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第775672号“UNIVERSAL”商标、第1137862号“UNIVERSAL及图”商标、第1289883号“UNIVERSAL STUDIOS”商标、第3010022号“环球影城”商标、第3853525号“UNIVERSAL STUDIOS CITYWALK”商标、第3853508号“UNIVERSAL CITYWALK”商标、第8824693号“UNIVERSAL CITYWALK”商标、第8833541号“环球影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标志。尽管在案证据显示尤尼维瑟城公司提供公共游乐场服务的地点为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但根据中国大陆地区部分知名旅行社网站、旅游网站的宣传和介绍,以及中国大陆地区相关公众发布的游记和评论等证据,可以证明尤尼维瑟城公司的“环球影城”、“UNIVERSAL STUDIOS”等系列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同时,根据在案证据显示,东方环球影城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了与尤尼维瑟城公司相近的动画视频等,故可以推定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上难谓善意。因此,综合考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核定使用服务的关联 ,以及引证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本案中,尤尼维瑟城公司的英文企业名称为“UNIVERSAL CITY STUDIOS LLC”,其中,字号“UNIVERSAL CITY STUDIOS”通常被翻译成“环球影城”。争议商标“东方环球影城ORIENTAL UNIVERSAL CITY”与尤尼维瑟城公司的中、英文字号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且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尤尼维瑟城公司的字号及其中文翻译在游乐场等服务领域已经为中国大陆地区的相关公众所知晓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尤尼维瑟城公司的在先字号权。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之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李雅楠
    许文静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