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167352号“鑫坤盛宇 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590号
申请人:北京鑫坤盛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67352号“鑫坤盛宇 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369530、8629237、27189954号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