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96467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631号
申请人:江苏金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商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646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514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近似。申请商标与“红十字”标志可以区分。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相比较,在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外科仪器和器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透析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与“红十字”标志近似,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