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小象妈妈Baby Elephant Momm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690904号“小象妈妈Baby Elephant

    Momm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635号

       

      申请人:汕头市纵联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90904号“小象妈妈Baby Elephant Momm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4516号商标、第22268574号商标、第385088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签订了商标共存协议。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的其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签订的商标共存协议中载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申请注册,且两商标有所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现无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小象妈妈”与引证商标一“象妈妈”、引证商标二“小象妈咪”相比较,在文字构成、读音上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用防晒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