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红招酒业HONGZH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887890号“红招酒业HONGZH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634号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红招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87890号“红招酒业HONGZH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与第28612543号商标现均为申请人名下商标,两商标已无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559740号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