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天龙智创TIANLONGZHICHU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820696号“天龙智创TIANLONGZHICHUANG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339号

       

      申请人:新疆天龙智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金名策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20696号“天龙智创TIANLONGZHIC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7159号商标、第5552179号商标、第6768705号商标、第10217895号商标、第10547130号商标、第17580474号商标、第32588622号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张福伦
    孙侃华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