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8443680号“ERMA TIGMAX及图”商标
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847号
申请人:法拉力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苏州市双马机电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4月1日对第8443680号“ERMA TIGMAX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经我局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153267号重审第0000002238号《关于第8443680号“ERMA TIGMAX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0年3月20日第1688期《商标公告》。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独任审查员:李娟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