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041077号“小邦学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244号
申请人:深圳市红果果国际艺术教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凡科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41077号“小邦学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40826号“小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了极强的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能够履行让消费者清楚的区分服务的提供者的商标职能。三、申请人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38044413号“小邦学琴”商标已初步审定并公告。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简介、所获荣誉照片、官网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张贴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显著部分“小邦”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小邦”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完全相同,若在同一种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临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