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908244号“龙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433号
申请人:东莞市龙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08244号“龙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93823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辨识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龙丰”与引证商标“珑丰”汉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无线电广播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