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488831号“无染WUR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940号
申请人:湖南诚品质造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齐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88831号“无染WU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显著性的标识,没有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作出任何超过固有程度及与事实不符的表示,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社会不良影响。申请人在其他类别已获准注册与申请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页面及拍摄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无染”一般不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佛教用语,作为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申请商标中“无染”指定使用在无纺布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等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并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不致使消费者误认,从而可作为商标使用并注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