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林清玄文学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2581003号“林清玄文学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252号

       

      申请人:方淳珍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81003号“林清玄文学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本案林清玄就是当代的著名作家,生前有多部经典作品,在文学领域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是林清玄之妻,是其合法继承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经公证的同意声明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原由林清玄申请注册,由申请人提交的同意声明书及相关身份证件可知,方淳珍系其妻子,林清玄已于2019年1月22日去世,本案申请商标经全体继承人商定由申请人方淳珍所持有,经营相关事宜并行使相关权利。故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致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