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4016345号“好工夫HAOGONGFU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37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黄剑清
委托代理人:广东恒大知识产权法律顾问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桐盛):中山市好工夫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016345号“好工夫HAOGONGFU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303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9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原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1.原被申请人以自己名义于2009年4月7号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产品及包装盒照片;
3.店铺截图;2015、2016年网上销售及订单截图;
4.2016年物流单和销售单;
5.宣传册。
我局将原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原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原被申请人于2004年4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09年9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11类冰箱、灯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中山市好工夫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2018年9月10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11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1及我局查明的事实可以证明中山市好工夫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2至5均为自制证据,且证据2、5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据3店铺截图未显示商家名称,网上销售及订单截图显示卖家为中山市雅功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并非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中山市雅功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4无相应履行证据。综上,申请人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11类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宋岳茹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