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东风悦达·起亚 智享关爱 KIA PROMISE TO CA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090055号“东风悦达·起亚 智享关爱 KIA

    PROMISE TO CA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228号

       

      申请人: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90055号“东风悦达·起亚 智享关爱 KIA PROMISE TO 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76431号商标、第21525683号商标、第25714375号商标、第353625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三注册人是关联公司,申请人关联公司将出具共存同意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提交共存协议的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钥匙链、五金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钥匙、金属建筑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