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681960号“鲲少爷烤鱼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463号
申请人:李健
委托代理人:天津中联易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81960号“鲲少爷烤鱼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鲲”为传说中的大鱼,生活在北冥;“少爷”系对旧社会富家弟子的通称。申请商标文字突出的是“烤鱼饭”,不会使消费者联想到“少爷”的其他含义,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中含有“少爷”二字,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宣传使用证据并非其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