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811790号“中海启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058号
申请人:中海启航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标联盟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11790号“中海启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02430号商标、第14320389号商标、第23765656号商标、第3691972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以及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中文在文字构成上相近,呼叫上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审计服务、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人员招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