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110281号“英雄老山圣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160号
申请人:麻栗坡天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房角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10281号“英雄老山圣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二、经查,我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三、申请人在先商标已获准注册,且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宣传使用材料。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英雄老山圣地”,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导游服务、登山向导服务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该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导游服务、登山向导服务复审服务上的申请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其次,申请商标文字“英雄老山圣地”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等服务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及消减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故其享有的在先权利并不能当然及于本案申请商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王小源
郑婷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