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080537号“律一知识产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707号
申请人:上海律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80537号“律一知识产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类第366729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5851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均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申请书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 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壹”是“一”的汉字大写,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律一”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壹律”在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仲裁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仲裁、知识产权许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