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烯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282448号“烯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439号

       

      申请人:烯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82448号“烯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而成,具有较强显著性,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已被消费者所熟知,并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经查询,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商标列表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烯”,“烯”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将其使用在工业用固态气体等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上述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使用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