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35932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907号
申请人:河北省武邑县进出口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593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62640号“冀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的“虎及图”商标曾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荣誉证书、销售发票、顾客满意调查表、参展照片、广告宣传资料、商标驰字【2016】217号批复等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均为老虎图形,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不易区分。两商标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知名度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