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百草润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157966号“百草润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872号

       

      申请人:昆明维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57966号“百草润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45427号“百草润目”商标、第37057580号“百草润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臆造词,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引证商标流程图、“百草润眼”产品包装照片及线上店铺截图、消费者好评截图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我局分别于2019年、2020年对引证商标一、二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一、二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驳回复审,我局作出的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使用在眼部按摩仪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