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0832881号“振鼎三黄”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160号
申请人:刘鼎照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倍斯特餐饮管理(盐城)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4日对第30832881号“振鼎三黄”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67974号“振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9983号“振鼎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不仅和引证商标“振鼎”、“振鼎鸡”构成近似,同时,也是对引证商标的恶意模仿,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所指的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信息;3.申请人部分分公司门店照片;4.申请人及名下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获的部分荣誉证书复印件;5.原美国总统克林顿在1998年就光临了“振鼎三黄鸡点心店”的报道和发给申请人的感谢函;6.申请人及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商标信息;7.百度百科对“三黄鸡”的解释;8.新闻报道;9.异议裁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在主观上也不存在模仿申请人所注册的“振鼎鸡”商标。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他人注册的包含“振鼎”文字的商标;2.他人设立包含“振鼎”文字的企业名称;3.“三黄”词条在百度百科的释义;4.“振鼎三黄河鲜馆”店铺门面照;5.“镇鼎鸡”商标所针对的商品属性;6.其他“振鼎三黄”商标的使用情况。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深圳费布信息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申请注册,2019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2019年9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倍斯特餐饮管理(盐城)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餐馆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属于商标注册的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加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显著文字“振鼎”,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振鼎鸡”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源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在其提交的无效宣告申请书中仅列明法条,并无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故该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