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世茂云图CLOUD ATLA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1885854号“世茂云图CLOUD ATLA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442号

       

      申请人:辉保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85854号“世茂云图CLOUD ATLA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7145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2462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2474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9676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2829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五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股权架构图、周年申报表、股东登记表、商标许可证明书、百度百科介绍、荣誉证书、行业排名、网络宣传报道资料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组织彩票发行”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世茂云图”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雲圖”(“雲”为“云”的繁体,“圖”为“图”的繁体)、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云图”,在汉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表演(演出);娱乐服务;综艺表演;游乐园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表演(演出);娱乐服务;综艺表演;游乐园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