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462431号“福睿天香FURUI
TIANXI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046号
申请人:南京翰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62431号“福睿天香FURUI TIAN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79765号商标、第15233085号商标、第1625259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照片等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福睿天香”与引证商标一“福润天香”、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中文“福山天香”、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中文“福润天香”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谷粉制食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面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