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40237895号“美琪美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913号
申请人:青岛乐贝淇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齐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37895号“美琪美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91724号“美琪美”商标、第20456111号“美貂美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