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YAN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9549574号“ORYAN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911号

       

      申请人:韩国耐扎茵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9549574号“ORYA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已核准转让至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75329号“ORYANY”商标、第17875329A号“ORYANY”商标、第17875327A号“OR BY ORYA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名下,现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已为同一法律主体,故引证商标一、二、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玲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