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阿罗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892579号“阿罗裤”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032号

       

      申请人:山西铭星萌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潮南区飞诺商标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92579号“阿罗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206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信息等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阿罗裤”是一种短裤名称,使用在内衣、服装等商品上,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