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哈乐沃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967234号“哈乐沃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903号

       

      申请人:武汉哈乐沃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67234号“哈乐沃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422397号“哈啰沃德”商标、第37431561号“哈罗沃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已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简介及组织架构;企业所获荣誉;企业销售合同抽选;媒体报道及媒体广告;企业网站相关页面;企业营业执照;参展情况及商标使用情况。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