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甲一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2094643号“花甲一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78650号重审第0000002312号

       

      申请人:郭赛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78650号《关于第32094643号“花甲一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319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本案被诉决定引证的第11927887号“花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核定服务上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经审理查明:被诉决定引证的第31421609号“花甲一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通知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20年2月27日,第1685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