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8975602号“格林罗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60389号重审第0000002308号
申请人:厦门格林康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爱博嘉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60389号《关于第28975602号“格林罗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584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被诉决定引证的第13457308号“格林金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医院;人工授精;试管受精;治疗服务”服务上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动物育种”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均不相同,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医院;人工授精;试管受精;治疗服务”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20年1月20日,第1680期)。引证商标现为在“动物育种;兽医辅助;宠物饲养;人工授精(替动物);试管受精(替动物);动物饲养”服务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被诉决定引证的第28331807号“格林贝斯 GREENB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为共促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