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7479366号“TEAM WE W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40886号重审第0000002607号
申请人:西安达布流易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40886号《关于第27479366号“TEAM WE W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23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间内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700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8572525、8540432号“W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的权利人已经注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21666813号“w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仅在部分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符合情势变更情形。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重新审理时,申请商标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鉴于申请人并未提供新的委托授权书,本案视为未委托代理公司,相关文书将发送给现所有人。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及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二、三的权利人已经注销,亦无证据表明前述已发生继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一般不会发生混淆误认商品来源的结果,本案不再适宜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蜂蜜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在该复审商品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蜂蜜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复审商品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一般不会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其他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磊
何旭卓
石峰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