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6307792号“大海网校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37114号重审第0000002299号
申请人: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37114号《关于第26307792号“大海网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85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 第一、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商标局引证的第3339353号“大海DAH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材料测试、计算机编程”服务上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安装等服务上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属于情势变更情形,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第二、鉴于原告认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技术研究;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材料测试;计算机编程”服务上予以撤销,其在上述服务上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认为,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525923号图形商标、第6429826号“SUNWIS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汉字“大海网校”及图形所构成,其显著识别部分“大海”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大海”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计算机软件安装,软件运营服务(SaaS),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技术项目研究,技术研究,计算机程序复制,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法律服务“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安装,软件运营服务(SaaS),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技术项目研究,技术研究,计算机程序复制,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包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