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碰碰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574667号“碰碰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985号

       

      申请人:北京新源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74667号“碰碰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14928号商标、第33137850号商标、第29022763号商标、第29010662号商标、第2165525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项目上显著性非常强,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介绍、检测报告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碰碰胡”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内容等特点,不具商标识别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