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5057059 - 商评字[2018]第0000161660号重审第0000002360号 - 申请人: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505705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61660号重审第0000002360号

       

      申请人: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61660号《关于第250570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748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764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上述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由于第42553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已被公告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本案中,申请商标与第169132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为纯图形商标,但申请商标所示图案为雄狮头部,且在整体设计上呈现圆形,雄狮头部造型位于图案中央。而引证商标二所示图案为豹子头部,且整体采用方形设计,豹子头位于图案左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图形要素等方面差异较大,相关公众在隔离观察且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虽然结论正确,但基于引证商标一在本院诉讼中被撤销的事实,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仍应被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已发生变化的事实基础上对申请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重新进行审查。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刊登在2019年8月6日第1658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元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