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L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5747304号“YEL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1807号重审第0000002316号

       

      申请人:椰普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21807号《关于第15747304号“YEL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32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77324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决定不予注册,该不予注册决定现已生效,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第128988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5295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8988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5295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5295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8988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15295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28988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15295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28988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经我局作出的异议决定书不予核准注册,上述决定现均已生效。第85529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5550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经我局作出的异议复审决定书不予核准注册,上述决定现均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