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328518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47240号重审第0000002293号
申请人:贵州首杨农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47240号《关于第3328518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31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494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故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注销公告刊登于2020年02月20日第168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作出被诉决定的基础事实已发生变化,属于“情势变更”情形,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畅
朱玥
何旭卓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