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武夷远香飘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036213号“武夷远香飘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210号

       

      申请人:武夷山市手尚工夫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汇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36213号“武夷远香飘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7057号“武夷 wuyi及图”商标、第1623383号“武夷”商标、第11190588号“武夷”商标、第11483441号“武夷;WU YI及图”商标、第22027212号“武夷及图”商标、第11881271号“武夷”商标、第3556417号“武夷 W”商标、第1947079号“武夷;WU YI及图”商标、第6348148号“和;武夷及图”商标、第22132846号“武夷 兰桂熏”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含义、整体构思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申请人的企业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能够履行让消费者清楚的区分产品和服务的商标职能。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展示图片、企业荣誉照片、官方网站截图、广告宣传图片、全国加盟店分布图、店面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五、八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茶;食盐;咖啡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完整地包含引证商标一、四、五、七、八的独立认读文字“武夷”以及引证商标二、三、六的显著认读文字“武夷”,也完整地包含引证商标九、十的文字显著部分“武夷”,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十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临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