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810158号“阿胶伴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730号
申请人:山东极贝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10158号“阿胶伴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自身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阿伴胶侣”,指定使用在茶饮料、谷类制品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用途、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