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局_“RICK AND MOR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0580428号“RICK AND MORT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155号

       

      申请人:卡通频道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80428号“RICK AND MOR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34565号“Rick and Morty”商标、第26573939号、第2817446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在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 引证商标二经异议程序不予核准注册,该异议裁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 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3. 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仅大小写不同,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二者若共同使用在玩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活动器械;滑板;(冰刀)冰鞋;旱冰鞋;轮滑鞋;体育活动用球;棒球棍;击球手用手套(运动器件);游泳用打水板;冲浪板;游泳浮板(娱乐用品);游泳脚蹼;游戏机控制器;游泳浮力背心;游泳圈;充气式游泳浮囊;游泳浮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体育活动器械;滑板;(冰刀)冰鞋;旱冰鞋;轮滑鞋;体育活动用球;棒球棍;击球手用手套(运动器件);游泳用打水板;冲浪板;游泳浮板(娱乐用品);游泳脚蹼;游戏机控制器;游泳浮力背心;游泳圈;充气式游泳浮囊;游泳浮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