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514137号“FLYCO飞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058号
申请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14137号“FLYCO飞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069666号商标、第35037978号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牛敏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