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3007074号“云香 臭豆腐YUNXI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111号
申请人:马建华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07074号“云香 臭豆腐YUN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30103号“雲香阁YUNXAINGGE”商标、第11305658号“云香汇”商标、第11339938号“云之香YUNZHIXIANG及图”商标、第27965116号“云香小铺”商标、第31988701号“云云香”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云香”,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广告策划、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