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683778号“高品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145号
申请人:北京高品惠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83778号“高品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56584号“高品汇”商标、第16740518号“高品荟GAOPINHUI”商标、第3069848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