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1960720号“SOKK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157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拓普康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60720号“SOKK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900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可视电话;手提电话”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92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荧光屏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711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电池;电池充电器”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耳塞机;半导体;头戴耳机;扬声器音箱”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