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304238号“不错生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590号
申请人:郑州净之家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部智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04238号“不错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69917号“不只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不错生活”与引证商标“不只生活”相比较,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婚姻介绍;诉讼服务;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交友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交友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不错生活”构成,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作为商标标识应有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且已取得作为商标标识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