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双鱼島DOUBLE HAPPINESS ISLA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8056979号“双鱼島DOUBLE HAPPINESS

    ISLA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118号

       

      申请人: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8056979号“双鱼島DOUBLE HAPPINESS ISL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93285号“双鱼岛”商标、第10493155号“双鱼岛 OLHUVE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 引证商标一经审理予以无效宣告。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593期《商标公告》上。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 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双鱼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二者若共同使用在咖啡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