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3899991号“布谷学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117号
申请人:未来之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99991号“布谷学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17738号、第15307418号、第26371298号“布谷智能”商标、第32440472号“布谷”商标、第32445465号、第33660005号、第33668498号、第33668499号、第33668522号、第33672883号、第33672900号、第33676646号、第3382239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 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676期、第1683期《商标公告》上,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 引证商标五、八、十、十二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上述商标申请人均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3. 引证商标六、七、九、十一、十三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至审理时,上述商标申请人均未针对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布谷”,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研究、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服装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包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服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