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376595号“群峰东佳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625号
申请人:洛阳市东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森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76595号“群峰东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33991号“YUANLIHE及图”商标、第12887533号“ZR及图”商标、第31872779号图形商标、第6714076号图形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