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群峰东佳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376595号“群峰东佳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625号

       

      申请人:洛阳市东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森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76595号“群峰东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33991号“YUANLIHE及图”商标、第12887533号“ZR及图”商标、第31872779号图形商标、第6714076号图形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