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323421 - 商评字[2020]第0000116624号 - 申请人:深圳市瑞大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323421号“瑞大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624号

       

      申请人:深圳市瑞大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滕州市优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23421号“瑞大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66832号“大瑞福 DR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届时,该商标权利障碍将消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瑞大福”与引证商标“大瑞福 DRF及图”相比较,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盒”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