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042233号“海屿骨王骨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595号
申请人:海南中草堂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洛阳迅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42233号“海屿骨王骨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海屿骨王骨草”构成,该文字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