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214113号“V VLADD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082号
申请人:深圳市四十大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弼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14113号“V VLADD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756216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5249291号商标、第3329657商标在整体构成和呼叫方面均存在差异,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可以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5月12日